数据科学与大数据分析
协同创新中心概况
中心简介
银河数据科学与大数据分析协同创新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是为了适应浙江省及全国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发展、推进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、防范金融风险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等重大需求,遵循“需求导向、联合攻关、协同发展”的原则,由银河牵头,协同浙江省财政厅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、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、杭州云算信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、天津财经大学、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等单位共同组建。
中心设置有大数据理论与方法研究、数据挖掘技术研究、新经济大数据分析、财税大数据分析、金融大数据分析、土地资源大数据分析共6个研发团队。中心研究实力雄厚,拥有专兼职人员90余人,其中博士生导师15人、教授25人、副教授及副研究员37人。
中心章程
为贯彻实施教育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》(教技〔2012〕6号)、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<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>等三个文件的通知》(教技〔2014〕2号)以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《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<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>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12〕120号)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心名称:数据科学与大数据分析协同创新中心。
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是:按照“浙江领先,国内一流”的建设标准,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,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,加强浙江省数据科学与大数据理论方法与技术、以及相关应用领域的高水平研究,引育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,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。
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;
(二)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;
(三)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;
(四)定期合作举办“数据科学与大数据分析”研讨会;
(五)其他协同创新工作。
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
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:
(一)共享科研队伍资源,包括互聘优秀人员、相互提供人员培训等;
(二) 共享科学研究资源,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、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、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、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;
(三) 共享人才培养资源,包括相关课程开发、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。
第五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:
(一)负有为中心人员互聘、人才联合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;
(二)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、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,在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义务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,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修订中心章程;
(二)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中心开放课题;
(四)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;
(五)决定吸收新的单位加入协同创新中心;
(六)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理事会由牵头单位2人、各协同单位1人,共7人组成。理事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。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2人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八条 理事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会议由理事长主持,或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。 因工作需要,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。
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(含)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(含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条 各协同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或联系人组成管理委员会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,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、网站维护及其他具体事务。
第十一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,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;
(二)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,推动研究成果转化;
(三)对协同单位互聘人员及外聘人员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;
(四) 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;
(五)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9-15人组成,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,由协同单位推荐,中心理事会选聘,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。
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若干人,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会议由主席主持,或由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。因工作需要,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(含)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(含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十五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单位拨付、省协同创新专项资助和社会捐助等。中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,接受协同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。
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
第十六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。协同单位退出时,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。协同单位退出,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。
第十七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,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。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,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“数据科学与大数据分析”协同创新组织构架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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